(2016)浙100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燕杰与卢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杰,卢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646号原告:李燕杰。委托代理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芬。原告李燕杰为与被告卢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卢春芬归还借款3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燕杰的委托代理人谷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春芬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李燕杰借款30000元,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若产生纠纷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负担等。借款后被告卢春芬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付。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春芬归还原告李燕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卢春芬赔偿原告李燕杰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卢春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青清人民陪审员 王定飞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