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永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仪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逮捕。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仪征市30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十二圩办事处红旗花苑小区A区时,与地下车库栏杆发生碰撞,事故致车库栏杆及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3.3mg/100ml。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红旗花苑小区物业人民币1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罗某等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决定书、登记表、抽血照片、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及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圆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练庆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