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441号原告:史某,女,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吴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史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