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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傅关荣与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东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关荣,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东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148号原告傅关荣,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大傅宅村***号。委托代理人傅建伟,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下大路47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卓利亚,系执行董事。被告蔡东伟,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卓溪村***号。原告傅关荣诉被告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蔡东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傅关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