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水东海滨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水东海滨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安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水东海滨店,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黄瑞。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康日学,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法定代表人潘永隆。委托代理人温春荣,住广东省乐昌市,该公司的职员。上诉人邝安杰因与被上诉人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水东海滨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邝安杰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并以其在校就读期间无法按期出庭为由申请延期开庭,本院认为邝安杰在校就读不能成为其不到庭应诉的正当理由,因此,上诉人邝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邝安杰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邝安杰负担,上诉人邝安杰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湛红审 判 员 庞健军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增海书 记 员 张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