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坤、费家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05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刘静,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毛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费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