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665号罪犯杨旭,男,1987年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6)浙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11年9月10日,罪犯杨旭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刑执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旭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29年6月2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9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兵二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3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二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杨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在米兰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李健、雷霆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7分、文化86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旭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18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18次,记功3次,表扬3次,共获奖分105.22分,出勤100%,工效105.6%,连续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