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1577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互动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海洋互动公司诉称,在我公司对涉案音乐制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间,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虾米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制品的下载,且从中牟利,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万元,并在其经营的官网首页首屏、虾米音乐官方微博以及腾讯网发表声明,向我公司连续道歉72小时。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述两者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海洋互动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通过其经营的“虾米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制品的下载,其所主张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本案原告海洋互动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品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