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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秦小乐与杨春辉、黄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乐,杨春辉,黄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秦小乐。被执行人杨春辉。被执行人黄小宇。申请执行人秦小乐与被执行人杨春辉、黄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杨春辉结欠申请执行人秦小乐借款35万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先行给付10万元,余款25万元自2016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5万元,直至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如有一期逾期或未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以借款本息40万元为基数,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被执行人黄小宇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6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辉名下的车号为苏F×××××、苏F×××××车辆,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8月16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辉名下的位于启东市金恒花苑12幢5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小宇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700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316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车辆、房产手续、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房产、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同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