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山支行与王雪梅、刘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山支行,王雪梅,刘悦,福州市万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工业路173号“三迪·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一层西南角商铺C8010、C801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8317-2。负责人:徐巧玲。委托代理人:陈炳庚、刘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刘悦,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市万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菏泽巷9号嘉福小区8号楼06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323469-1。法定代表人肖通川。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山支行与王雪梅、刘悦、福州市万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东侧与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B地块6#楼903单元的房屋属被执行人王雪梅、刘悦共同所有,现上述房屋已被南昌县公安局先行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南昌县公安局先行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