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白曼曼、彭远会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曼曼,彭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浙0282民特1682号申请人:白曼曼。申请人:彭远会。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白曼曼与申请人彭远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曼曼与申请人彭远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彭远会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白曼曼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3000元,于2016年9月14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