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玉红与吴罡然、罗正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罡然,罗正伟,李天明,孙玉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罡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正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天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红。再审申请人吴罡然因与被申请人罗正伟、李天明、孙玉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罡然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吴罡然侵权致孙玉红受伤。孙玉红既可向雇主罗正伟、李天明主张赔偿,又可向侵权人吴罡然主张赔偿。现孙玉红选择向雇主主张赔偿,是其自由处分法律权利的行为,予以支持。罗正伟、李天明赔偿后,可向吴罡然进行追偿。”根据该认定,吴罡然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仅限于本案中,其话外之音是吴罡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故吴罡然坚持上诉与申请再审。事实上吴罡然系受罗正伟、李天明雇佣带车到辽宁省拉葡萄,在雇主控制下,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与罗正伟、李天明之间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吴罡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玉红的诉讼请求,本案解决的是接受劳务的一方罗正伟、李天明应否及如何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孙玉红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吴罡然应否对罗正伟、李天明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罗正伟、李天明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吴罡然追偿,或者说吴罡然与罗正伟、李天明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应由相关当事人另行处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吴罡然就此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罡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罡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