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71号罪犯王兴,男,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王兴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内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兴上诉。审理期间该犯撤回上诉。2014年3月5日,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内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兴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王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