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岳家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建(91)字第0××4号房屋由王某甲继承,王某乙、王某丙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在执行中,因已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