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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463、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魏含、熊永申请执行黎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含,熊永,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463、1464号申请执行人魏含,男,汉族,住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申请执行人熊永,男,苗族,住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被执行人黎宇,男,汉族,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魏含、熊永申请执行黎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黎宇应支付魏含法律文书款24051.82元、支付熊永法律文书款15186.49元,承担执行费440元。经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含、熊永依据(2014)汇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黎宇附带民事赔偿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张元书审判员 何良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