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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孟香弟与周美琴、周龙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香弟,周美琴,周龙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孟香弟。被执行人周美琴。被执行人周龙法。申请人孟香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2月08日丽水松阳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0070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