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718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坤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坤,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韩坤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坤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申��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给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占用矿山土地补偿款450万元,等待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