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莫某与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皮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35号原告:莫某,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国,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琪,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皮某,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