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厚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厚至,马华,王东欣,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15号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厚至,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东欣,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隋永兴,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厚至、马华、王东欣、隋永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6999.98元、案件受理费11640元、保全费3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