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占强,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2340元,已执行26186.26元,被执行人高占强未履行186153.74元。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高占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高占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占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