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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钱某1、钱某2与杨某1、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钱某2,杨某1,高某,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969号原告:钱某1,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钱某2,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钱某1之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永、宋振中(实习律师),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高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杨某1父亲。被告:杨某2,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杨某1母亲。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某1、钱某2与被告杨某1、高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1、钱某2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永、宋振中,被告高某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2经媒人介绍与被告杨某1相识,在龙亢农场饭店吃饭时给了被告见面礼2000元,2015年11月10日第二次“大见面”时给了被告见面礼20000元,第三次是××××年农历年初四给了被告彩礼款100000元,××××年农历年初八结婚的当天给了3600元。××××年7月13日,被告杨某1回娘家后一直不愿回家与我共同生活,现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2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被告共同辩称:1、我们只收取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并且都陪嫁到原告家中,我们不予返还;2、因被告杨某1与原告钱某2同居生活期间怀孕流产,原告应该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2与被告杨某1于2015年10月10日经媒人钱侠、钱永等人介绍相识,当天见面时,被告收取原告见面礼2000元;2015年11月10日,被告又收取原告彩礼款20000元;××××年2月11日(农历年初四),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年2月15(农历年初八),被告杨某1出嫁时,被告收取折礼3600元。另查明,原告钱某1、被告杨某1于××××年××月××日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查明,被告杨某1在出嫁时还陪嫁了空调、彩电、洗衣机、冰箱、沙发、桌椅及棉被、床单等物品,另外被告还回礼给原告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证人证言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陪嫁物品单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合计125600元,有媒人钱永、钱侠的证言及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故对该部分彩礼款,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对被告于××××年××月××日收取的3600元,属于购买物品的折礼,系一种民间习俗,对该部分彩礼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陪嫁的物品包括空调、彩电、洗衣机、冰箱、沙发、桌椅及棉被、床单等主要陪嫁物品,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陪嫁的黄金首饰及所谓的“压箱钱”46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上述陪嫁物品,本院依照被告提供的购物票据,考虑到物品的自身损耗,本院酌定上述陪嫁物品折款25000元,该折款可以冲抵原告相应的彩礼款。经核算,原告的彩礼款122000元,扣除被告回礼10000元及陪嫁物品折款25000元,剩余87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被告杨某1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事实,以三被告在彩礼款总额的45%的额度内予以返还,本院酌定返还3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1、高某、杨某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钱某1、钱某2彩礼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钱某1、钱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钱某1、钱某2负担1406元,被告杨某1、高某、杨某2负担14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启江审 判 员  葛乃松人民陪审员  贾祝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照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