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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93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李军旗、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