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93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李军旗、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