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卢某、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卢某,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09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卢某,居民。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艳功,居民。被告: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卢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卢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某、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