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与陈利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陈利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78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负责人:莫言起,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涛,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利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