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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淑芹与王思阳、尹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芹,刘仁臣,王思阳,尹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755号原告:杨淑芹,女,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刘仁臣,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王思阳,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尹明,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九台区。原告杨淑芹诉被告王思阳、尹明、刘仁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淑芹、王思阳到庭参加诉讼,尹明、刘仁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刘仁臣将位于福星小区B8(17﹟)栋3门502室房屋互换给了尹明。2009年5月5日尹明将该房屋卖给王思阳。2015年1月王思阳又将争议房屋卖给杨淑芹,作价11万元。杨淑芹房价款已付清。现争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登记在刘仁臣名下。杨淑芹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王思阳、尹明、刘仁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三被告拒不协助,故诉至法院。王思阳辩称,房屋买卖属实,我在尹明处手里买的房子,卖给杨淑芹了。尹明、刘仁臣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04年5月刘仁臣将位于福星小区B8栋3门502室房屋互换给了尹明。2009年5月5日尹明将争议房屋卖给王思阳。2015年1月王思阳又将争议房屋卖给杨淑芹,作价11万元。杨淑芹房价款已付清。本院认为,刘仁臣将争议房屋互换给尹明,双方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尹明将争议房屋卖给王思阳,王思阳将争议房屋卖给杨淑芹,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现买方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除向买方交付了房屋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故王思阳、尹明、刘仁臣应协助杨淑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思阳、尹明、刘仁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杨淑芹办理位于九台区福星小区B8(17﹟)栋3门502室房屋(面积43.97平方米)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至杨淑芹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思阳、尹明、刘仁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栾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