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蒋明星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1298号蒋明星:你(或你单位)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1**民督103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申请人高云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70.83元,申请执行费328.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