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巨江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江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终50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江波,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乾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林小映、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巨江波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浙0282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巨江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施卫红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巨江波及其辩护人林小映、罗启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巨江波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至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457号顺鑫购物超市附近,向他人购得海洛因。随后,被告人巨江波驾车返回宁波市镇海区,并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四季永逸大饭店停车场内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浙B×××××号小型轿车内查获二包疑似毒品及一包白色粉末。经理化检验鉴定,查获的二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49.9778克、0.282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另一包白色粉末净重30.8897克,从中检出烟酰胺成份。被告人巨江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巨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二、被扣押的海洛因50.2606克、烟酰胺30.8897克、移动电话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诉人巨江波上诉提出其是初犯,交代态度好,且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去慈溪购买毒品的,不是为了贩卖或运送给他人的,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处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巨江波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巨江波从慈溪附海购得随车带回的49.9778克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或运送给他人,是一种动态的持有,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其放在烟盒内的0.2828克毒品是其吸剩后放在车内的,不存在贩卖或运输的故意,不应计入运输毒品的数量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巨江波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巨江波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江波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有监控卡口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称量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支付宝转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江波在一审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江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巨江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扣押的犯罪工具及违禁品,应予没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巨江波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已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且毒品数量应以实际查获数量为准。上诉人巨江波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巨江波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已根据上诉人巨江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巨江波作了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巨江波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永权审判员 刘世宇审判员 范波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