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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芸芸与钟金强、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芸芸,钟金强,陈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141号原告:陈芸芸,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钟金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秀莲,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芸芸与被告钟金强、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芸芸以起诉被告方错误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芸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芸芸撤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交2750元,由原告陈芸芸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依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