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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709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郎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