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709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郎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