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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舒远才与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远才,王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434号原告舒远才,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农民。被告王会,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远才诉被告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远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远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舒远才承担。审判员  李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