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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大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文胜,乐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466号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银浩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宁(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武汉大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367号海峡创业城企业总部大楼八-九楼。法定代表人甘文胜,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村汽车产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刘胜鸣,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12层1105室。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总经理。被申请人甘文胜,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乐秀琼,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文胜、乐秀琼银行存款人民币2063486元或查封、扣押相��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文胜、乐秀琼银行存款人民币20634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