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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蔡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社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某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608500元(其中50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4日起、75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借款利息,被执行人蔡某某已支付的50000元利息可从中抵扣),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000元,以上共计189645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18964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