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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湖南三星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58XXXX。法定代表人李东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丽。被执行人湖南三星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025391。法定代表人谢继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三星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南三星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