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国平、舒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国平,舒金花,徐雪祥,叶芝仙,舒建平,曾秀兰,徐雪山,胡菊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2143号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潇屹,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国平。被告:舒金花。被告:徐雪祥。被告:叶芝仙。被告:舒建平。被告:曾秀兰。被告:徐雪山。被告:胡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平、舒金花、徐雪祥、叶芝仙、舒建平、曾秀兰、徐雪山、胡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6元,减半收取5988元,由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