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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宏彬与杨海荣、乔拥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彬,杨海荣,乔拥军,张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596号原告:吴宏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龙。被告:杨海荣。被告:乔拥军。被告:张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彬与被告杨海荣、乔拥军、张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担保财产,将担保财产张锦龙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变更为杨存盛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吴宏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锦龙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查封杨存盛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闫宪魁人民陪审员  李盼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