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彩荣与徐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荣,徐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荣,居民。被执行人:徐卫平,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彩荣与徐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彩荣同意,被执行人徐卫平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余款9095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