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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彩荣与徐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荣,徐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荣,居民。被执行人:徐卫平,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彩荣与徐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彩荣同意,被执行人徐卫平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100000元,余款9095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