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539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案由:继承纠纷原告何某甲,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何某乙,女,1943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何某丙,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何某丁,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何某戊,,女,196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何某已,女,194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何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何某辛、单某某共有六子女何某乙、何兰达、何某丙、何某丁、何某甲、何某戊。何某辛、单某某在世时都由何某甲照顾生活起居,住院看病一切费用也由何某甲承担。何某辛、单某某将房子给何某甲,在公证处做了房产公证。现何某甲要求继承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子,并将房子更名到何某甲名下。被告何某乙辩称:不同意何某甲诉请,何某乙是老大,何某辛、单某某有工资,何某乙也是依靠工资生活,虽没有给何某辛、单某某抚养费,但是经常买东西。何某乙照顾孙子,也照顾何某辛、单某某。何某甲婚后生病,上班后也不照顾何某辛、单某某。孩子出生后均是何某辛、单某某照顾,何某甲一直在何某辛、单某某家居住,期间何某甲与其发生争执并离开家长达一周不照顾,何某乙得知此消息后,照顾了何某辛、单某某。单某某住院时均是何某乙照顾,何某乙给何某甲200块钱让何某甲回家照顾何某辛,何某甲将钱给了别的子女,没有去照顾何某辛。何某甲接班何某辛工作后,何某辛的所有工资均在何某甲处,何某辛生前与何某乙说想把房子给何兰达。何某辛去世后何某甲将门锁、电话号均更换了。何某辛、单某某原来看的是三楼的房子,但因何某甲个人原因私自将房屋更换到五楼。何某辛、单某某自己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何某甲没尽全部赡养义务,何某乙尽了部分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何某甲诉请。被告何某丙辩称:何某辛、单某某刚去世时,没有与何某甲争夺财产的意思。但现在何某丙不同意何某甲诉请,何某丙尽到部分赡养义务,虽然没有给何某辛、单某某抚养费,但经常买东西、带单位分的东西看望,何某丙丈夫也帮助照顾。当时何某辛不同意退休,经何某丙多次劝说后,由何某甲接何某辛的班,何某甲婚后未离开家,一直在家居住,婚后孩子均由何某辛、单某某照顾。何某辛退休后,找了临时工的工作,所有的钱均给了何某甲花费。后何某丙搬到平房区居住,爱人去世后何某丙病倒,回家时间相对少,只给何某辛、单某某送东西。大家在有事时回到家里,何某丙因为需要照顾孩子、身体原因不允许走路。何某辛、单某某有工资收入,工资均在何某甲处,后何某甲与何某辛、单某某争吵,将冰箱搬走,单某某自己拿钱买了冰箱。何某辛、单某某去世后,何某丙没有与何某甲争夺房产的意思。但何某甲未拿出公证书给大家看,既然何某辛、单某某同意将房产给何某甲,生前就应该将房产更名至何某甲名下。被告何某丁辩称:不同意何某甲诉请。子女均对父母尽孝了,何某辛的工作何某甲接了,何某丁与何某甲均是年龄小的,但工作留给了何某甲。何某丁没有给何某辛、单某某抚养费,但也看望、照顾及买东西,有事时大家从来都是及时到场,尽到了部分抚养义务。何某甲的孩子均由何某辛、单某某照顾。何某甲现在有三、四处房产,何某丁生活条件困难,居住的房子小,但从来也未与何某甲争夺过房产。被告何某戊辩称:何某戊不要求房产,同意何某甲的诉请。被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未答辩。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何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何某甲举证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公证书2份。拟证明何某辛、单某某同意将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更名至何某甲名下;证据A2、注销登记证明。拟证明被继承人单某某于2010年2月5日死亡;证据A3、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子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某辛;证据A4、何某辛家族人口档案。拟证明何某辛生育子女及家庭情况。何某乙对何某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有异议,何某辛生前不同意将房产给何某甲,认为公证书是假的。对证据A2至证据A4均无异议。何某丙对何某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有异议,不同意该公证书,何某辛没有签字也没有按手印.对证据A2至证据A4均无异议。何某丁对何某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有异议,何某辛没有签字也没有按手印。对证据A2至证据A4均无异议。何某戊对何某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均无异议。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何某甲提供的证据A1至A4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何某辛、单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六人,何某乙、何兰达、何某丙、何某丁、何某甲、何某戊。2000年8月28日何某辛将买断产权的公产房屋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2月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我叫何某辛,我与妻子单某某是原配夫妻,生有六个子女,二000年八月我将道里区通建筑面积伍拾肆点伍贰平方米的公产房屋买断产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柒点柒玖平方米。由于我和老伴身体不好,多年来一直由四女儿何某甲照顾我们起居生活。所以我决定立此遗嘱:如果我先于妻子单某某死亡,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中依法属于我的份额由妻子单某某壹人全部继承,如果我后于妻子单某某死亡,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四女儿何某甲个人全部继承。”2002年2月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我叫单某某,我与丈夫何某辛是原配夫妻,生有六个子女,二000年八月我将道里区建筑面积伍拾肆点伍贰平方米的公产房屋买断产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柒点柒玖平方米。由于我和老伴身体不好,多年来一直由四女儿何某甲照顾我们起居生活。所以我决定立此遗嘱:如果我先于丈夫何某辛死亡,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中依法属于我的丈夫何某辛壹人全部继承,如果我后于丈夫何某辛死亡,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四女儿何某甲个人全部继承。”何某辛于2002年4月17日去世,单某某于2010年2月5日去世。2016年1月25日何兰达去世,其继承人为其妻子何某已、儿子何某、何某某。现上述房产由何某甲居住。本院认为:何某辛、单某某婚后,经买断产权取得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何某辛、单某某按该法律规定,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上述房产属于何某辛、单某某的部分由何某甲全部继承,现何某甲按遗嘱要求上述房产由其全部继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不同意何某甲继承的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由原告何某甲继承,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已、何某、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何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将上述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何某甲,更名过户费用由原告何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广泉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绍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