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71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尚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