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71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尚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