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5月出生,原任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明溪县吉盛机电服务队负责人、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明溪项目部负责人、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负责人、三明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主任,住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唐福勇,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唐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受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委派,分别到明溪县吉盛机电服务队、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明溪项目部、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担任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分配、工程款拨付、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及房产开发商曾某某、杨某某、商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08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揭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办公室中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蔡某某所送人民币800元。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蔡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元。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明溪县信用联社附近收受房产开发商曾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6.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附近收受房产开发商杨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7.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办公室中收受房产开发商商某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廉政专用账户上交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30日,侦查人员到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某的办公室,经董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系侦查人员找其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5800元,并由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扣押。2015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叶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并于2015年10月10日对叶某某以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揭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商某某、董某的证言、电力公司组织章程、营业执照、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情况介绍、施工队安装工程承包书、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及发票、单位工程施工决算表、电力工程挂靠合同、记账凭证、施工工程合同、验收报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用电工程委托设计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任职情况、侦破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国有公司职工,受公司委派,在担任明溪县吉盛机电服务队、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明溪项目部、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8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明溪项目部和厦门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负责人,明知其所在单位与房产开发商曾某某、杨某某、商某某所在单位存在业务关系,仍收受他们所送财物,且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方面为行贿人提供了帮助,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曾某某、杨某某、商某某三人所送财物不属于受贿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黄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情节,综合本案较轻的犯罪情节和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可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08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胡敬春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