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东大街19号。被执行人金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中央公馆11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5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后,长期外出未归,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