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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东大街19号。被执行人金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中央公馆11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5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后,长期外出未归,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