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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童建军与陈学军、叶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君,陈学军,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童建君,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叶凯,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学军、叶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学军、叶凯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64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