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杨五成、张建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杨五成,张建庄,张国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02668号原告王小兰,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爱青,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五成,男,1949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庄,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利。被告张国成,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原告王小兰诉被告杨五成、杨国成、张建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兰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爱青,被告杨五成及其代理人杨志红、被告张建庄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被告张国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小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王小兰以原被告三方已经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兰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