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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春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黄春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245号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万鑫锦园2幢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623171-0。法定代表人:张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光,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兰,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乐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