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执行追缴被执行人XX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26号之一被执行人XX,男,1997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XX违法所得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