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林太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林太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703号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南脚盛工业区4号楼祥禾木画厂,组织机构代码69190922-0。法定代表人:韩效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峰,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太兴,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太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