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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淑贞与洪文艺、洪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贞,洪文艺,洪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687号原告:林淑贞,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洪文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毅锋,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淑贞与被告洪文艺、洪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林淑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淑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林淑贞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淑贞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林淑贞承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