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行审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祖富、裘竹定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祖富,裘竹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45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孙兴爱,局长。被执行人周祖富,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裘竹定,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计生征字(2016)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周祖富、裘竹定欠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天计生征字(2016)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方锐审 判 员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