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曾令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令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1号罪犯曾令金(又名:曾勇),男,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曾令金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0日以(2002)宜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2003年1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刑终字第10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5年7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07年11月30日,本院以(2007)自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3月1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9月25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曾令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令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1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一六年九年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