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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连州市达成化工原料厂与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达成化工原料厂,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州市达成化工原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西江镇323线国道边,组织机构代码:69053684-8。负责人梁仕初,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申远声,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系该厂员工。被执行人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报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5093627-2。法定代表人杨志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连州市达成化工原料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7192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9元、执行费人民币2479元,但被执行人南安新誉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因被执行人在本案涉及多案且标的较大,故冻结数额远不能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54345.58元进行扣划(2015南执字第2839号扣划),现该笔执行款本院正依法进行分配;被执行人有南安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15南执字第2839号查封);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