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红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韩红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171号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菜都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耀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职工。被告:韩红霞。委托代理人:贾丽平,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