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红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韩红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171号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菜都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耀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职工。被告:韩红霞。委托代理人:贾丽平,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红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天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自